角膜移植准入标准(征求意见稿)

本角膜移植准入标准所称角膜移植为同种角膜移植。

一、机构设置

1.二级医院或以上医疗机构,或眼科专科医院。

2.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开展角膜移植。

3.每年至少由本院医师独立完成眼科显微手术200例。

二、设施要求

1.对于儿童、老年人或伴有全身其他系统严重疾患的角膜移植者,当需要开展全身麻醉下角膜移植时,必须具备全身麻醉复苏设备,并在有执业医师资格的麻醉师或内科医师的监护下进行。

2.有专用的眼科手术室及相关设施,符合洁净无菌要求。

3.具有开展血液、生化检查的临床检验(实验)室。

三、设备要求

1.诊断设备:(1)裂隙灯显微镜;(2)检眼镜;(3)眼压计;(4)角膜曲率计;(5)眼科用“A”、“B”型超声诊断装置。

2.手术设备:(1)眼科手术显微镜;(2)眼科手术显微器械及角膜移植专用器械。

四、人员要求

1.至少有1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眼科医师。

2.手术主刀医师必须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,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,从事眼科临床工作8年以上。

五、供体来源

供体材料必须来源于正规眼库。

六、管理制度

开展角膜移植的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以下管理制度:

1.角膜移植相关人员职责。

2.角膜移植手术操作规范。

3.角膜移植患者随访制度。

4.供体使用前的核对、检查和登记制度。

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角膜病学组